《河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编辑:薛丽 发布于:2022-09-15

《河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2022年8月19日中共河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8月31日中共河南省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治协商工作。

第三条 政治协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相统一,着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发扬民主、坦诚协商,着力强化政治引领、凝聚共识,着力完善制度机制、提升政治协商效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河南、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凝聚起共同奋斗的力量。

第四条 政治协商的基本方式是:

(一)政党协商;

(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五条 政治协商工作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六条 地方党委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工作要求,指导下级党组织做好政治协商有关工作;

(二)把政治协商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治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按照规定与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开展政党协商,领导和支持本级政协做好政治协商工作;

(四)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高政治协商能力,更好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七条 党委统战部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同级党委工作要求;

(二)受党委委托,组织开展政党协商,向党委请示报告政党协商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完成党委交办的政治协商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政协党组在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同级党委工作要求,依规依章程组织开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要协商活动报经党委批准,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三)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引导委员深入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协商职责,切实提高协商能力,发挥党员委员在政治协商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四)完成党委交办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政治协商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政党协商的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

(二)无党派人士。

工商联应邀参加政党协商。

第十条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对象是参加政协的各有关方面,包括:

(一)民主党派;

(二)无党派人士;

(三)人民团体;

(四)其他各界代表人士。

第十一条 政党协商主要内容是:

(一)党的地方代表大会和地方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

(二)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问题;

(四)换届时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人选;

(五)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草案、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等;

(二)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重要问题,实现“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重要问题,政治生活领域有关重要事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决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民生问题;

(三)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中的重要事务,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等。

第四章 政党协商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政党协商年度计划由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在听取有关部门、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通报同级民主党派组织。

第十四条 根据政党协商年度计划,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开展年度重点考察调研,由党委统战部组织实施并做好统筹协调;支持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结合自身特色以及政党协商年度计划内容开展联合调研、专题调研等经常性考察调研,形成调研成果,为协商活动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 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根据政党协商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政党协商主要形式是:

(一)会议协商。主要包括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调研协商座谈会和其他协商座谈会,由党委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听取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负责组织实施,一般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有关部门一般提前5个工作日提供有关文件资料、通报有关情况。

(二)约谈协商。党委负责同志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就共同关心的问题,通过开展小范围谈心和集中谈心等方式当面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或者应同级民主党派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约请,个别听取意见建议。由党委办公厅(室)或者党委统战部负责落实。

(三)书面协商。党委可以就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事项书面征求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以书面形式反馈协商意见,由党委统战部负责落实。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及其负责同志以书面形式直接向同级党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由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推动落实。

第五章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政协党组就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议题征求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意见后,研究提出年度协商议题安排,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并按照程序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重点协商议题可由党委交办,也可由政协党组与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政协围绕协商议题开展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有关党政机关在政协考察调研时介绍情况,与委员交换意见,共同进行研究。重要调研成果报党委以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政协党组根据党委批准的年度协商计划,制定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活动具体工作方案,细化议题设置,确定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一般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参加人员。议题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书面材料可以视情提前印发,供参加协商的各方参阅。活动筹备过程中可以视情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主要形式是:

(一)全体会议。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负责同志等应邀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听取大会发言和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负责同志以及其他人士应邀列席政协全体会议。

(二)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出席有关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作报告,听取意见并根据需要进行互动交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

(三)专题协商会。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出席专题协商会并发表意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开展互动交流。

(四)协商座谈会。根据情况采取专家协商会、月协商座谈会、提案办理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网络议政、远程协商、联动协商等相应的协商形式,由政协主席或者副主席、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主持。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到会介绍情况、听取并交流意见。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组织、工商联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专家、各界人士代表参与协商。

第六章 政治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

第二十二条 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梳理汇总政党协商意见,需要办理的交付有关部门,办理情况一般在1个月内向党委办公厅(室)报告,并抄送党委统战部,由党委统战部以适当形式反馈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党委办公厅(室)每年对有关部门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三条 政协党组按照规定梳理形成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活动成果,以建议案、协商专报、情况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报送党委,重要协商活动成果一般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党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的议题,协商成果要进入决策程序,由党委常委会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于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向政协书面反馈采纳落实情况。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对有关部门落实协商成果有明确要求的,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抄送同级政协办公厅(室)。政协可以通过视察、调研、座谈等方式,对协商成果落实情况跟踪了解,及时向相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委员反馈。

第七章 政治协商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加强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把政治协商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决策程序,纳入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把《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及本细则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支持和推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参与政治协商有关工作。

完善党委、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的工作联系机制,为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知情明政创造条件。

党委有关部门,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党组(党委)为本单位本部门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政协委员参加政治协商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统筹安排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做好协商议题、时间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增强协商活动计划性,提高协商议题针对性。

第二十六条 党委和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视情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列席。党委负责同志开展考察调研以及会见重要来宾、出席重大活动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统一安排邀请同级民主党派组织负责同志、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政协组织、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介绍有关情况,视情邀请政协组织、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列席有关工作会议、参加专项调研和检查督导等。

提升协商效能,完善“党委出题、党派调研、政府采纳、部门落实、督查反馈”全链条工作机制。

鼓励民主党派地方组织就超出本级事权的重大问题争取上级组织支持,开展联合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参与党委和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讨论协商,完善政协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联合开展调研、共同举办协商活动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鼓励和支持参加协商的各方讲真话、建诤言,营造宽松民主和谐的协商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统战部承担。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政治协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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